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相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豫建金【2015】30号文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报请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调整《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及出台《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1日
附:《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兰考管委会根据兰考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维护、修缮住房的费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提取额度由县管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六)租住商品住房的,县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七)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1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四)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提供维护、修缮合同或维护、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五)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六)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十一)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管委会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落实《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细则,按以下细则所规定之具体事项执行。
(一)购买商品住房提取
一、事项名称:购买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且不超过所付房款金额。职工申请购买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贷款担保状态。
三、所需材料及提取时间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发票;
4、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须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 ;
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截止到完税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
一、事项名称: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且不超过所付房款金额。职工申请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贷款担保状态。
三、所需材料及提取时间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房屋买卖合同;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发票;
4、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须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 ;
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截止到完税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三)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一、事项名称:建造、翻建住房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建造、翻建住房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房屋须正在建设中。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申请建造、翻建住房提取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贷款担保状态。
三、所需材料及提取时间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证、规划证);
3、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相关手续;
4、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须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 ;
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时间截止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事项名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款须满12个月后,方可首次提取公积金还贷,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贷款担保状态。
三、所需材料及提取时间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3、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发票;
5、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6、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需提供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须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 。
注:1、本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的,需提供1、5项材料;
2、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还款明细提供原件,无需复印)。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五)租赁住房提取
一、事项名称: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贷款担保状态。
三、所需材料及提取时间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3、申请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4、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须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 ;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每次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租赁费,每年提取一次。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一、事项名称: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公积金担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本县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县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所需材料及提取时间
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退休的: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本县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
(四)非本县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七)出入境提取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公积金担保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出境定居证明。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事项名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公积金担保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火化证、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内,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本细则由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