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兰考公积金日期 :2021-09-28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县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  凡具有兰考县户籍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四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的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I类借记卡、户籍证明;

2.《灵活就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六条  灵活就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灵活就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调整(每年71日到次年6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

第七条  缴存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者采取自主扣划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1日为自动扣划日。灵活就业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入欠缴状态,连续六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自主缴存资格,账户状态自动转为封存状态,封存半年后办理转移、销户提取,两年内不得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再次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取得贷款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八条  灵活就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五章  提取使用

第九条  灵活就业者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参照《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考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十条  灵活就业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提取销户。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申请住房贷款时,男性最高贷款期限为60周岁,女性最高贷款期限为55周岁。符合《兰考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者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者存在逾期未还的情况,可参照《兰考县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兰住金管〔2017〕1号文

第十  本办法由中心执行负责解释。